[39] 可见,以阶级分析方法并立足于本国现行宪法的内容阐述宪法作用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国宪法学者与苏联宪法学者之间的承继关系。
有鉴于此,对普通法律是否违反了宪法规范进行审核,就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课题之一。复次,是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
众所周知,在我国宪法所构建的国家公权力体系之中,人民代表大会居于核心的枢要的地位,尤其是基于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及运行原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广泛的、重要的权力,其中既包括国家立法权乃至修宪权,又包括宪法解释权和宪法实施监督权,质言之,与许多国家的近代宪法一样,我国现行宪法同样也将宪法的解释权交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并否定了由外部的任何机关对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进行审查。而现行宪法文本之所以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其部分原因正在于这种隐形宪法本身的实效运行,在一定范围和一定层面上或替代、或弥补、或抑制了显形宪法的一部分功能,从而形成了笔者曾经所描述的宪法的日偏食结构。[31] 更有进者,从未有正式的信息显示,公民审查建议被正式纳入审查程序,或得到有效处理或答复。[48] 这里有必要提出一个问题,即:当转型期宪法完成其转型之后,过程论意义上的宪法实施究竟将可能采取何种形态呢?对此,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已初步具备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虽然如前所述,这一制度在当下尚不拥有充分的实效性,但完全可以通过加以必要的改善,逐步将其提升为一种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以发挥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功能。申言之,我国宪法的实施之所以存在倾斜性结构形态,原因自然是复杂多样的,但从制度性的要素来分析,与宪法实施的方式、即过程意义上的实施形态亦不无关系。
摘要: 通过规范分析,可发现我国宪法呈现出一种倾斜性的实施形态;而从比较宪法角度来看,我国宪法的实施方式在历史类型学上较接近于欧陆国家的近代宪法,所不同的是作为宪法实施第一责任者的国家立法机关倾向于采取自我谦抑主义的立场。但另一方面,自现行宪法颁行之后,尤其是进入本世纪以来,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也有所发展,目前已形成了受动审查和主动审查两种方式,[27]以致许多学者均将其视为一种违宪审查制度。著有《俄罗斯联邦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变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转型期的俄罗斯联邦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等。
[52] 《苏维埃国家与法》1988 年第9 期,编辑部评论文章。据不完全统计,从 1949 年到 1956 年共出版宪法书籍 344 种,其中著述 206 种,资料 138 种,同时还发表了大量宪法论文。在 20 世纪 50 年代,我国法制理论的基本内容[53]可概括为: 第一,法制,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专政的方法之一,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严格地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一种重要原则。张庆福先生编著的《宪法学研究述略》一书专门搜集整理了 20 世纪 50 年代至 80 年代宪法学研究的著作和论文,[73]这里仅以其中所统计的几类论文的内容和数量来分析观察。
2. 我国宪法学的体系 我国宪法学的体系结构在 20 世纪 50 年代开始就基本沿用苏联宪法学的体系构成,董璠舆先生在回顾这一段历史时曾说: 从 1950 年起,我国大学中开设的《中国国家法》、《苏维埃国家法》、《人民民主国家法》及《资产阶级国家法》不仅以苏联的教材为范本,甚至有的学校或机关是由苏联专家直接授业的。[55]同时,许多宪法学者也更多地从确认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角度来强化宪法的作用,认为关于保障公民享有的最广泛最民主的权利和自由的问题,在苏维埃宪法中占有特殊的地位,[56]这一倾向至 1977 年苏联宪法制定时已得到根本体现,宪法根本上扩大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中国人民大学仿照苏联教育体制设置了法律系,按照教学与实际联系,苏联先进经验与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的教育方针确定了法律系的培养目标,法律系下设有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与法权历史、国家法、民法、刑法 5 个教研室。在高等院校中开设苏维埃宪法课程始于中国人民大学。[8] 《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结构》,康宝田译,法律出版社 1955 年版; 《苏联的社会结构》,刘家辉译,法律出版社 1955 年版; 《苏维埃宪法及其发展史》,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译,人民出版社 1953 年初版,1954 年再版。[41]宪法的内容以及宪法的形式,首先反映着一个国家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1952 年 11 月 12 日,教育部还专门发出指示,要求各高等学校制订编译苏联教材的计划。首先是对于法制的认识。[10] 《苏维埃国家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3 年版。Н. Т. 亚历山大洛夫认为: 法制的实质就在于保证严格地不偏不倚地执行法律。
在苏联宪法学界,一直习惯于将宪法称为国家法,除特指作为法典意义上的宪法外,一般将宪法与国家法两个概念互换使用。这是在 1956 年苏联专家回国以后,才比较系统开始的,此后逐步产生了自己的教材。
所以,它是把事实上已经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登记下来,用立法手续固定下来。重者被划入反革命分子阵营,无须经过法律审判而被正法。
苏联法学家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教条式阐释和推演出一套系统的理论,它一定程度上能回答阶级斗争条件下的问题,从而树立了它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学方面的权威。[29]此外,其他一些不同版本的宪法教科书或者著作也大体沿用了对宪法概念的这种界定方式,如王向明先生认为,所谓宪法,乃是反映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规定一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国家根本法。1918 年苏俄宪法将列宁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宪法的第一篇,使这部政治宣言转变为宪法规范,其中涉及的权利主体多用工人、贫农、劳动群众、劳动人民、工农群众、劳动者等词汇,仅在涉及政治权利条款部分,才间或使用公民概念。[27]蒋碧昆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名词简说》,湖北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第1 页。[44]直至20 世纪80 年代,仍可以看到以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作为分析宪法本质的核心表述,例如,《宪法与民主制度》一书在引用了列宁的宪法本质表述后,将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与民主制度联系起来,以此具体分析宪法的本质问题,其中写到: 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导致民主制度的变化,大体上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实际力量对比发生根本的变化,引起统治地位的改变……另一种是两者的力量对比虽有变化,但并不引起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地位的相互转化。[9] 《苏联国家法教程》,祝璜译,大东书局1950 年版。
国家机关活动的原则,即依法进行其日常工作。二是我国宪法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作用。
当时大量译介苏联宪法的目的一是普及宪法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1956 年以后,培养研究生的任务才由该校教师直接承担。
[14]中共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全鉴?教育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年版,第93 页。第二,能够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使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得到安定,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13]在这些专家中,教师所占的比例较小,从 1948 年至 1960 年,总计 615 名,其中,中国人民大学聘请的教师数量最多。[18]但从总体上看,教师自编教材数量较少,而且其中也有相当多的篇幅介绍苏联宪法的内容。我国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从 20 世纪50 年代至80 年代也基本采用了阶级斗争范式,其导致的结果是: 第一,在宪法学基本范畴中把阶级性确立为观察、分析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视角和思维模式,使宪法学自身的体系、结构和文本失去了必要的学术价值。[55] [苏联]C?克契克扬: 《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载前引47《国家和法的理论论文选辑》( 第1 辑) ,第199 页。
[26]刘培华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课提纲》,辽宁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第1 页。[16]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与 20 世纪苏联相接轨,这与国家在成立该校时确立的教育方针密切相关,即教学与实际联系,苏联经验与中国情况相结合。
[35]苏维埃宪法……固定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规定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机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4] (2) 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国家法教研室在其编写的宪法讲义中指出: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反映了这个国家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是整个上层建筑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6]加列瓦的《苏联宪法教程》。[46] 前引30,第17—24 页。
[54]可见,我国这一时期对于法制的认识也与苏联一样,从类型划分、法制统一、法律权威等几个方面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制理论。(一) 翻译出版有关苏联宪法的教材、著作和论文 有关翻译介绍苏俄宪法和 1924 年、1936 年苏联宪法的活动在五四运动后就已经开始了,当时我国一批进步知识分子在诸如《每周评论》、《新青年》、《觉悟》、《劳动者》、《东方杂志》等期刊上发表了一些介绍和评论文章,使中国社会及时了解苏俄国家的巨变,了解在新型的工农民主政权的国家中人民的权利和地位。[48]П. С. 罗马什金则从民主与法制的关系角度谈到对法制的认识: 国家制度具有民主的形式对法制是更为有利的,因为民主为法制创造了一定的法律保证。依照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将国家区分为资产阶级类型国家和无产阶级类型国家,相应地就将法划分为资产阶级的法和无产阶级的法,或者说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国家法教研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46] 可见,宪法的本质 = 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已经成为我国宪法基本理论中的公式化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最早建立法律系,并于 1950 年开始招生。[50] В. И. Хрисанфов. История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 в России. САНКТ -ПЕТЕРБУРГ -1999. С. 149. [51] [苏联]马里茨基: 《苏维埃宪法》,哈尔科夫,1924 年版,第27—28 页,转引自杨心宇、李凯: 《略论苏联法对我国法学的影响》,载《复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2 年第 4 期。
可见,对于资产阶级宪法的作用,苏联宪法学者始终采取否定的态度,并将资产阶级宪法作为歌颂和肯定苏维埃宪法的参照物,例如,苏联宪法是全体爱好自由的人民争取社会解放和民族解放,争取和平与民主的斗争旗帜。[4] 《苏联选举制度》,张子美译,商务印书馆1949 年版; 《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沈大珪译,商务印书馆1949 年版; 《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暨各盟员共和国及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弼遒译,商务印书馆 1949 年版; 《苏联法院和检察机关》,张子美译,商务印书馆 1950 年版; 《苏联国家组织》,吴泽炎译,商务印书馆 1950 年初版,1951 年再版。